2015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2014-12-25 14:37: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背景链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结合《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在起草考虑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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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结合《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在起草考虑时所指出的“抓住重点,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足以说明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已严重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也说明了城管执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深度解析

[综合分析]

近年来,城管执法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如:不断出现的暴力执法事件,使城管部门俨然成为暴政的代表;选择性执法,损害了城管作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临时工执法,让城管部门执法正当性遭受质疑;目光执法,使城管部门的治理手段受到嘲讽;体验执法,使城管执法严肃性饱受猜疑,同时腐败问题更使城管执法步履维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城管执法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已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目前,城管部门的努力与人民群众的不满形成强烈反差,足以说明城管执法确实不能适应现代城市治理的需要,城管执法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已非城管部门自身所能解决,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思维,全面分析城管执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

[问题分析]

一是立法层面存在制度缺失。

城管综合执法是全国普遍做法,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但是,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规范。城管执法只能借用已有实体法进行,即所谓的“借法执法”。其结果是城管“集中什么处罚权、借用什么法”的问题并无明确规范,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即便实体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城管部门也只能依法执行,有“代人受过”之嫌。

二是执法层面存在制度缺陷。

首先,横向上,城管执法与专业部门法律边界不清,权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纵向上,上下级执法职能重叠,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造成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形成执法灰色地带。其次,借用实体法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造成城管执法手段单一,硬性过强、柔性不足,与相对人产生冲突难以避免。此外,执法程序不规范,卷宗管理滞后也制约着城管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执法环境不断恶化。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各种利益并迅速发酵,产生两个落差:一是政府设置过多“高档、大气、国际化”标准与现实管理水平之间的落差;二是公民社会个人利益不断增长与政府提供资源之间的落差。“两个落差”导致违法事件持续增多,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这种违法累积效应超出执法能力,形成了普遍违法现象。执法环境的恶化,迫使政府不得不选择各类专项整治、集中打击的运动式执法。这种做法进一步削弱常规执法能力,选择性执法问题日渐突出,加剧违法不究和执法不公,为寻租腐败创造了条件。

四是城管执法队伍素质亟待加强。

城管执法内容不断增多,据统计城管执法涉及300余项具体事由,根据行政处罚法,每一项执法必须有执法人员2人以上,面对每天发生在城市的众多管理事项,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已成为客观事实。而受到编制、财政等限制,各类城管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已是普遍现象。而这类人员普遍缺乏法律和专业知识,执法素质偏低,极大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形象。此外,《公务员法》中规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但此类公务员适用范围和条件等还没有具体规定,而这种滞后,也不利于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性管理。

五是普法宣传工作滞后。

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相对立法,普法工作显然成为薄弱环节。许多行政相对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拒不配合城管部门执法,视执法人员规劝为软弱,甚至恶语相加,对暂扣等强制措施暴力抗法,加剧紧张冲突;围观群众不顾事实与法律要求,更多地对执法人员加以指责;部分媒体不辨是非的负面报道,更加剧了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这些都显示出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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