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重点总结(二)
2014-09-15 15:38: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宣告失踪  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 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一、宣告失踪

  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

  3.由人民法院依一定的程序予以宣告

  A.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B.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C.公告期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财产代管人)或终结审理的决定

  失踪后果:

  1.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及朋友代管。

  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的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由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对他的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2.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的状态超过法定的期间--法定期间,一般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满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算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2年 的限制。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经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结果:发生与公民死亡同样的结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顺序处理

  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1.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在婚,夫妻关系从宣告死亡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在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公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继承财产的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但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反还原物或者给以适当的补偿。

  4.恶意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直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给以补偿。

  三、普通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的存在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除名退火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在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定退火情形: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 4.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特殊普通合伙概念及特征

  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债务不同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债务

  3.业务范围的特殊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常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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