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将分类管理确立为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制度。
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根本目的是改变公务员“大一统”的模式,改变公务员从选拔、管理、使用,到分配、福利等与职务职级机械对应的模式。
从方向上讲公务员分类改革是优化公务员管理的必由之路。问题是,改革不仅要有“路线图”,更要有“施工图”。当下公务员管理的弊端,根子还在“官位”的依赖上,反映在收入分配中,一是区域之间层级的差异,从部委到省级再到县乡级,工资与公务员的构成呈现倒金字塔结构;二是职务的终身制,能上不能下,弱化了个体之间的公平。“职位”始终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砝码,造成了制度的天然不公平。
可见,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核心当是去除“官位化”。毫无疑问,这对于地方局部而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必须统筹区域之间、类别之间的差异,打破公务员固有分配与管理模式,顶层设计上不再“缝缝补补”,而是要“另起炉灶”。在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公务员分配模型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细化分类,设计出更多的并行轨道,给每个公务员铺出机会公平的上升阶梯;另一方面,应弱化基层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差别,减少类别内的层级;同时,逐步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弱化职务在工资内的构成,强化类型级别的作用,确立年功在分配中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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