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你怎么看?
【华政答案】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开启了对权力约束的新征程,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用权终身受监督,为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值得点赞。
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政府各项工作的基础。重大行政决策,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拍脑袋”决策、“拍桌子”决策、“关起门”决策等错误决策大量存在。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的政绩和仕途,毫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盲目决策。比如在有的建设项目上,很多工程最终成了劳民伤财工程,成了“摆设工程”,还出现了很多“烂尾”工程;也有的地方违法征地、违规强制拆迁,不注意听取反对意见,激化了社会矛盾。这些决策的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只要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不论时间变化、空间变化,不管经过了多少年,是现职还是已经退居二线,不管身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这将大大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慎重决策。
然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建立,绝对不是鼓励党政干部都做“太平官”,而是倒逼其科学决策。因此,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的背后,必须有完整的配套制度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首先,要建立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重大决策涉及决策方案的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一系列环节,各个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给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为此,要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其次,要固化决策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我国现行重大决策责任机制尽管规定了违法违规决策者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但这些责任的规定脱离实际,且难以执行。因此,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将重大决策责任分为政治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道义责任等;也可按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将重大决策责任分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人身责任、精神责任等。
最后,制定行政责任法。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完备的法律作为支撑。因此,要改变目前对行政决策责任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现状,适时制定出体系统一、规范协同、操作性强的行政责任法,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等事宜,为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