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精神,拟选取300名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二、资格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28周岁(即1988年2月1日以前出生);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邢台市区或所辖的县、市、区;经常居住地是指一个地区居住满两年以上的。
7、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8、选任人民陪审员吸收不同行业、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一定比例,保障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基层群众的比例。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
7、已在辖区内担任其他法院人民陪审员的;
8、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人民陪审员职责的。
三、选任范围和选任方法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法。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审查工作由市中级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共同进行,必要时,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报名材料:(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外地户籍长期在本地工作的)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需粘贴到申请表上;(4)《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除签字外其余文字均为机打)。
3、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2月5日。
4、报名地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18室。
5、联系电话:0319-2236582
(二)资格审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邢台市司法局共同进行。
(三)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
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个人申请):20160127040050497 (1).doc
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组织推荐):201601270401057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