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推进大学生村医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1]4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募工作
今年我省“大学生村医”计划招募人数为1000名,招募对象为临床医学(含中西医)、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和中医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服务部门是乡(镇)卫生院并联系重点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主要是: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乡村医生、协助重大灾情医疗救助、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健康档案建立和常见病、慢性病管理等。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可以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期限为2年。
(一)组织招募
1、发布公告。12月下旬发布招募公告。
2、组织报名。报名组织工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处分的高校毕业生,于12月30日前到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报名地址详见附件1)。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好的《河北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等材料。服务去向按照《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岗位需求目录》(附件3)所列岗位代码自愿选择填写。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募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招募条件的,随时取消招募资格。
3、选拔招募。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优先、有基层工作经验优先、属地优先、中共党员和学生干部优先”的原则,采取考试方式,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初选人员和适当备用人选(备用人选数量按招募计划的5%确定)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市级公立医院组织体检。在体检工作中,要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按程序报批后确定人选。选拔招募工作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培训上岗
培训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农村工作基本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与从事服务内容相关的业务知识等。要丰实培训方式,采取工作人员讲解政策、优秀大学生村医介绍体会、乡镇卫生院人员传授经验、组织大家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结束时,大学生村医与县“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办公室”签定《河北省大学生村医服务协议书》后于2013年3月1日上岗服务。
(三)有关待遇
服务期间,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作补贴标准。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与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同等待遇。在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性安置费每人2000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四)经费保障
“大学生村医”服务期间的工作补贴、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其中,省直管县省级负担1/2,县级负担1/2)。一次性安置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确保“大学生村医”计划顺利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档案管理。服务期间,大学生村医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二)组织关系。服务期间,大学生村医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乡镇;发展入党的,必须在服务所在乡镇履行入党程序;是党员的,参加服务所在乡镇的党组织生活。
(三)数据信息。“大学生村医”管理信息数据库是“大学生村医”补贴发放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卫生部门要认真建立大学生村医信息数据库,明确专人负责,按月维护大学生村医在岗和补贴发放数据信息,及时将在岗情况和补贴发放情况上报省大学生村医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各县相关部门。
(四)日常管理。人社、医改、财政、教育、卫生部门建立“大学生村医”计划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办公室”,各负其责。人社部门负责招募方面的工作。医改办负责“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大学生村医各项补贴和社会保险缴纳费用。教育部门负责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医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方面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大学生村医在岗服务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大学生村医的工作岗位、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要及时检查大学生村医在岗情况,没有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大学生村医”,不得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严禁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借调使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大学生村医”擅离服务岗位、冒名顶替或出现安全健康情况的,服务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卫生部门。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处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充分考虑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水平。
(五)评议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服务单位对其服务期内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大学生村医”服务人数的15%。考核时需填写《河北省大学生村医年度(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4), 此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河北省____年度大学生村医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期满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将“大学生村医”计划纳入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加大协调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全力做好期满大学生村医就业服务工作。
(一)加大事业单位吸纳大学生村医就业力度。鼓励大学生村医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大学生村医就业的相关政策。
(二)落实大学生村医报考国家公务员相关政策。参加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考录公务员的,享受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解决报考资格、录用比例等操作问题,保证政策落实。
(三)支持大学生村医自主创业。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扶助大学生村医自主择业。鼓励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把大学生村医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大学生村医就业服务窗口,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对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医确立“一条龙、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要广泛收集适合大学生村医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适时为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举办专场就业招聘会。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生村医,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我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河北省大学生村医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 河北省“大学生村医”计划报名登记表
3. 河北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岗位需求目录
4. 河北省大学生村医年度(期满)考核登记表
5.河北省____年度大学生村医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河北省大学生村医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2 河北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报名登记表
附件4 河北省“大学生村医”年度(期满)考核登记表
附件5 河北省____年度大学生村医考核情况汇总表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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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附表2:河北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报名登记表.doc | |||||||||||||||||||||||||||||||||||||||||||||||||||||||||||||||||||||||||||||||||||||||||||||||||||||||||||||||||||||||||||||||||||||||||||||||||||||||||||||||||||||||||||||||||||||||||||||||||||||||||||||||||||||||||||||||||||||||||||||||||||||||||||||||||||||||||||||||||||||||||||||||||||||||||||||||||||||||||||||||||||||||||||||||||||||||||||||
附件2:附件3河北省2012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岗位需求汇总表.xls |